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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李孟璇/台北報導
勞動部近期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的行政函示,也就是說,未來像市場的小販、雜貨店等,如果沒有僱用其他勞工,就符合「自營作業者」定義,可以在職業工會投保了。
勞動部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自營作業者」是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然而在過去的函示中,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的自營業主(包括批發零售、攤販及雜貨業者等,),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的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不同,因此將這些人員排除在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導致這類人員如果申請勞保,勞保局不受理。
故考量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從事買賣、銷售相關活動的勞動工作者不少,加上行政函示所稱「賺取價差,獲致利潤」,其文義並不明確,且將大部分販賣貨品以賺取微薄利差的自營作業勞工排除在投保範圍外,已不合時宜,所以決定廢止相關人員限制加保的函示。
勞動部進一步說,從現在開始,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都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參考資料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710/732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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